一级建造师证书中介,判了10年

来源:钱雄 作者: 2025-07-04 10:03:1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

(2018)皖01刑终52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介绍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坤 ,男 ,判年1990年9月12日出世 ,造师证书中介汉族,判年安徽省太湖县人 ,造师证书中介高中文化,判年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造师证书中介捕前住安徽省长丰县。判年因涉嫌犯欺诈罪,造师证书中介于2017年7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判年同年8月22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造师证书中介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柴群,女 ,1991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中专文化 ,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捕前住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欺诈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2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17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 。

法院断定。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坤 、柴群犯欺诈罪一案  ,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皖0121刑初126号刑事判定 。原审被告人金坤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明晶受上诉人金坤近亲属的托付担任其辩护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 、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定见  ,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定 :被告人金坤别离于2014年12月5日和2016年8月2日注册建立了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7  、8月份起在长丰北城世纪城康徽苑C区S7一114室以上述两公司名义展开中介事务 。被告人金坤雇佣事务员在58修建英才网上查找持有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的人员发布的寻求挂靠信息 ,然后通过QQ或微信的办法与对方获得联络 。两边谈定证件运用费后 ,以上述公司名义与对方签定托付合同 ,约好由证书持有人供给一级建造师证 、学历证书 、个人身份证给被告人地点公司,由公司担任联络挂靠企业处理证书注册手续 ,证件运用费依据证件类型每年在两万元至三万余元不等 ,被告人收到证件后先预付两千元至三千元预付款,待注册成功后再由实践运用单位直接付出剩下的悉数运用费 。被告人柴群等事务员通过上述办法 。骗得别人证件后  。,悉数交由被告人金坤寻觅需求运用证件的企业进行挂靠注册或易手给其他中介公司,并以此收取证件运用费 。通过上述办法 ,被告人金坤共骗得欧某等48人的一级建造师证 ,其间供给给郑州市川岳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12本证件,获取该公司预付的运用费120000元;供给给兰州德邦信达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36本证件,获取该公司预付的运用费410000元,上述金钱算计530000元均直接汇入被告人金坤的个人账户 。

为躲避法令追查 ,被告人金坤在施行上述欺诈违法活动中 ,冒用“李生”的姓名对外联络事务,一起要求被告人柴群冒用“宋静”的姓名 。被告人柴群骗得了黄金标等8人的一级建造师证 ,其间黄金标和张某5两人的证件被被告人金坤易手给兰州德邦信达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 ,该公司付出给金坤预付款人民币14000元。

另查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则》的规则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由建造师自己保管运用 ,不得答应别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2017年7月17日,欧某等人到被告人金坤的公司经营地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康徽苑C区S7一114室索要证件未果,遂将被告人金坤 、柴群操控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两名被告人捕获,被告人金坤和柴群到案后照实供述了违法现实。

原判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 。

1 、被告人金坤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是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康徽苑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展开中介服务;公司的事务流程 ,是由被告人柴群等在网上查找要求将一级建造师等证件供给给别人挂靠运用的信息,两边谈妥后,签定托付注册协议书,由证件所有人将资质证件以及身份证寄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后 ,付出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预付款;待被告人将证件给实践运用单位注册成功后 ,再由运用单位直接付出证件所有人每年人民币约20000元不等的运用费 。

2、被告人柴群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2017年6月5日起到被告人金坤的中介公司作业,主要是在网络上搜集挂靠信息  ,并自动和持证人员进行联络洽谈,以及收取持证人身份证和建造师证原件 、签定托付挂靠协议等;其在作业中,按照金坤的要求 ,冒用“宋静”的姓名对外联络事务。

3 、证人柴某的证言  ,陈说其在被告人金坤的中介公司作业期间系冒用“张某1”的姓名联络事务,详细作业流程和被告人柴群供述共同  。

4、证人方某的证言,陈说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由被告人金坤操控的中介公司 ,该公司的事务便是搜集一级建造师证 ,然后供给给其他企业挂靠运用,被告人金坤从中收取挂靠费用。

5、证人余某的证言,陈说其是被告人金坤的母亲 ,2017年被告人金坤曾向她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二十万元左右 ,后来将银行卡注销了。

6 、。被害人黄某 、欧某的陈说,证明被告人金坤以中介公司名义,通过介绍挂靠获取酬劳为幌子,骗得被害人的相关资质证书,但在证件被企业注册运用后 ,被告人截留了运用费。

7、被害人郑州市川岳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的陈说  ,证明其收到了被告人供给的孙某1等12人的证件,并付出给金坤预付款10000元/证 ,算计人民币120000元。

8 、被害人兰州德邦信达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事务员闫某1的陈说,证明其公司从被告人金坤处获得35个人的一级建造师证 ,预付了金坤人民币410000元。

9 、被害人兰州德邦信达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王某的陈说,证明被告人金坤自称“李生” ,以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其公司联络一级建造师证挂靠运用事务,其公司从金坤处获得36个人的一级建造师证,共预付金坤人民币410000元,均汇入金坤个人银行卡 。

10、被害人闫某2、刘某1、杨某1 、王某1、董某、孙某1 、章某1 、刘某2 、周某1 、曾某、马某的陈说 ,证明被告人金坤以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骗得上述被害人一级建造师证、毕某以及身份证等证件,然后供给给其他企业注册运用;详细联络事务的是自称“张某1” 、“宋静”、“方军”的三个人 ,另公司司理金坤自称“李生”。

11、被害人何某 、曾某、朱某1 、苏某 、王某1、穆某、赵某1、郑某1 、王某2 、王某3 、赵某2 、金某、吉某、孙某2  、张某1 、董某 、邹某、王某4、朱某2 、张某2 、黄某1、张某3 、欧某、李某1、孙某1 、蒋某、章某2 、张某4、张某5、周某2 、刘某3、张某6、钱某 、朱某3 、王某5 、徐某1 、黄某、张某7、刘某4  、李某2  、宋某、邓某 、孔某、张某8 、柳某、郑某2、吕某 、吴某、郭某、胡某 、杨某2 、陈某 、陆某、张某9 、徐某2  、马某 、谈某 、焦某、李某3 、刘某2 、田某 、张某10 、万某、邱某写的自书资料、手机微信或QQ聊天记录 ,证明的案子现实与前述依据10共同 。

12  、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执照、工商登记信息 ,证明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立于2016年8月2日 ,股东为柴某和金坤;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建立于2014年12月5日,系被告人金坤一人独资公司 。

13 、柴某以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黄某、欧某所签定的托付合同,合同约好被告人收到证件后先行付出预付款 ,待实践用证的企业注册成功后 ,运用费由用证企业直接付出给持证人 。

14 、兰州德邦信达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川岳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执照,以及两公司与金坤签定的合同,证明上述两公司同样是中介公司,其与被告人金坤的中介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好运用费是由被告人金坤的公司收取,而不是直接付出给持证人,证件运用费均低于被告人金坤与证件持有人约好的规范  。

15、归案通过 ,证明欧某于2017年7月17日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地长丰北城世纪城康徽苑C区S7一114室将被告人金坤、柴群捕获归案  。

16 、户籍信息 ,证明被告人金坤和柴群的自然人身份状况  。

17 、被告人金坤银行卡号为62×××03的买卖明细,证明兰州德邦信达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川岳企业办理咨询有限公司530000元证件运用费均转入被告人金坤的个人账户 。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柴群自动预交了罚金人民币7000元 。

原审法院断定。

被告人金坤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介绍挂靠注册并付出运用费的办法 ,骗得别人一级建造师证  、学历证书等证件后,将上述证件易手给其他公司运用,共骗得运用费预付款人民币计530000元  ,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柴群按照被告人金坤的指示骗得别人一级建造师证,并将其间2本交由被告人金坤骗得运用费预付款人民币14000元 ,数额较大;

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欺诈罪。被告人金坤注册建立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欺诈违法活动 ,应当以个人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金坤在共同违法中处于安排、领导地位,属主犯 ,应按其安排 、指挥的悉数违法进行处分。被告人柴群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和辅佐效果 ,属从犯 ,应当按其参加的违法从轻处分。被告人金坤和柴群到案后照实供述了违法现实,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柴群自动预缴罚金 ,可酌情从轻处分 。

处分成果。

一、被告人金坤犯欺诈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柴群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千元  。三、对被告人金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依法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被告上诉理由。

原审被告人金坤上诉以为 :

1  、其公司系合法注册建立的公司 ,其与持证人之间是真实有效的合同联系 ,其没有骗得持证人的证书然后骗得下流公司预付款 ,其与持证人之间系合同纠纷  ,不构成欺诈罪;

2、对本案涉案金额确定有误,应当以未能交交给持证人的预付款金额来核算本案涉案金额;

3 、其具有自首情节 。

辩护人赞同其上诉理由,以为德邦公司、川岳公司没有遭到欺诈,没有发生过错知道 ,反而能够从中获利,因而,金坤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

法院再次判定 。

经审理查明:原判确定上诉人金坤 、原审被告人柴群犯欺诈罪的现实已被一审判定罗列的依据证明 ,所列依据现已一审当庭举证 、质证 ,本院对一审判定确定的现实及相关依据予以承认 。

关于上诉人金坤以为其行为系合同纠纷  ,不构成欺诈罪,辩护人以为德邦公司、川岳公司没有遭到欺诈,没有发生过错知道,反而能够从中获利,金坤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的定见。经查,上诉人金坤以介绍挂靠注册并付出给持证人运用费的办法,虚拟收到持证人证件后会给持证人预付款 ,待注册成功后再付出悉数运用费的现实 ,骗得多名持证人一级建造师证、学历证书等证件后,再以挂靠注册或易手的办法给其他单位运用 ,将这些公司付出的运用费预付款占为己有。上诉人金坤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运用了虚拟现实的办法,使德邦公司、川岳公司根据过错的知道将本应付出给持证人的钱款交给了上诉人金坤,因而上诉人金坤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故该定见不能建立 ,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上诉人金坤以为本案涉案金额确定有误的上诉理由 。经查 ,上诉人金坤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虚拟现实的办法骗得多名持证人的相关资质证书是为了骗得证书的运用费,欺诈数额应当以其实践骗得的数额为准,原判确定的涉案金额并无不当 ,该上诉理由不能建立 ,本院不予采用 。

关于上诉人金坤以为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 。经查 ,长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通过证明 :2017年7月17日欧某等人到金坤公司索要证件无果后,将金坤、柴群操控并拨打报警电话,长丰县公安局双墩派出所民警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检查 ,次日对二人刑事拘留。上诉人金坤系在别人报警并被操控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其没有到案的自动性,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建立  ,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上诉人金坤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介绍挂靠注册并付出运用费的办法 ,骗得别人一级建造师证 、学历证书等证件后,将上述证件易手给其他公司运用 ,共骗得运用费预付款人民币计53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柴群按照上诉人金坤的指示骗得别人一级建造师证 ,并将其间2本交由被告人金坤骗得运用费预付款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显已构成欺诈罪 。上诉人金坤注册建立安徽康祥修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合肥仕源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欺诈违法活动 ,应当以个人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上诉人金坤属主犯,应按其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进行处分 。原审被告人柴群属从犯,应当按其参加的违法从轻处分 。上诉人金坤和原审被告人柴群到案后照实供述了违法现实 ,依法可从轻处分;原审被告人柴群自动预缴罚金 ,可酌情从轻处分。原判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 ,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 ,裁决如下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判长 杨 林 。

审判员 胡宏林 。

审判员 汪 蕾 。

书记员 王春雨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